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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地税政[2002]102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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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金地税政[2002]102号
文件名: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地税政[2002]102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2]102号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2]102号
  全文有效
  2002.07.02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近期各单位反映的一些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予贯彻执行。
  一、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纳税人,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亏损额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待弥补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手续允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办理。
  二、根据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权责发生制等原则,对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如在借款合同期内的允许预提并在税前扣除,没有借款合同(协议)的,不得预提和税前扣除。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必须具有借款期限、利率等必备条款,否则税务机关不予认同。
  2、纳税人在借款合同期满后仍未归还本金的,继续预提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在实际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在合同期满后仍作预提费用处理并在预缴时税前扣除,而年终又未实际支付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支出,不得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四、企业员工因公出差,杂费、伙食补助费税前扣除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参照金华市财政局金市财预[2002]93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如需提高标准,必须事前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企业税前扣除的差旅费(包括杂费、伙食补助费)必须有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对个人取得的由其它来源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数额,应按股权或股票票面金额征收“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増
  六、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季(月)预缴税款时,允许不作纳税调整,就当期累计利润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所得税,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退补全年度的所得税。
  七、根据省地税局浙地税一[1995]50号等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举办文化、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活动,随同取得的技术培训收入,适用“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当年,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第143号)的精神,根据目前流转税减免政策改革的具体情况,将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明确如下: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财政部门采取“先征后返”和国税部门“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超税负退税”(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出口产品免、抵、退”办法退(返)还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对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超过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一年13个月以上的工资),根据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应视同取得年终加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为了方便纳税人,自2002年6月1日起,由各征管局直接受理辖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各征管局出具审核意见(确定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和当年国产设备投资额)后,上报市局审批
  十二、以上政策规定除特别注明外,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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