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的通知
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15日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征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根据《中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标准(见附件)。按预缴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预缴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预缴应税所得率(%)
1.农、林、牧、渔业2
2.制造业4
其中:铜材、电机、毛纺、绢纺、丝绸2
3.批发和零售业2
4.交通运输业10
5.建筑业 4
6.饮食业 6
7.娱乐业6
8.房地产业10
9.其他行业6
其中: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