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26号
全文有效
2015.5.25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现决定对我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详见附表1),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5年1月起执行。
附件: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
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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