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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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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19-08-0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21号)。
  二、废止《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32号)。
  三、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若干政策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二条第二项。
  四、修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第四条第1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内容一览表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附件1
  修改内容一览表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内容 修改后的内容
1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30日 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 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期限和幅度由各县、市税务局确定。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期限和幅度由各市、县(市)税务局会同财政局确定。

  附件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0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税务局,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承包所得适用税率问题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但对根据合同规定,经营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个人只拿工资性奖金的,个人所得按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关于承包费用扣除问题
  纳税义务人取得承包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承包项目的费用。如不能提供有效凭证,但确有负担费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实际情况,在50%幅度内核定扣除费用后,按规定征税。
  三、关于中奖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等中奖收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银行、邮政有奖储蓄的中奖收入,在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一万元的,应全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和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请示省府同意,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其减征期限和幅度由各市、县(市)税务局会同财政局确定。
  2.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或年红息收入不超过二百元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
  1994年7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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