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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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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0-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2号
  全文有效
  2020.4.13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省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和银行卡转账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七)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0年4月17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或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会同浙江省财政厅、杭州海关、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
  (三)2020年4月30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将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华浙广场5号
  联系人:吴嘉
  联系电话:0571-85270955
  传真:0571-85270941
  邮编:310011
  特此通告。
  附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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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海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2号  发表于 2020-8-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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