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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地税函[2008]64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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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连地税函[2008]64号
文件名: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地税函[2008]64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函[2008]64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函[2008]64号
  全文有效
  2008.06.17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请各地按总局文件要求自行组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市局。
  三、市局将适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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