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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接省政府“3550”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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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接省政府“3550”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接省政府“3550”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接省政府“3550”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7年8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3550”改革精神,深入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将对做好“5355”准备工作的新办企业,通过网上申请,实现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正常开业经营的相关涉税事项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3550”涉税业务办理目标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行“3550”改革相关要求,全省国税系统全面落实“3550”改革中明确的“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目标。“3550”改革与办理国税业务相关的主要是“3”,即“新设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涉税事项3个工作日内完成”。国税机关实现“3”的目标,是新设立企业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符合条件的,通过网上申请办理,3个工作日内可到税务机关一次取件,保证正常开业经营。
  二、做好“5355”,实现“3550”
  新办企业通过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国税旗舰店”(网址:http://www.jszwfw.gov.cn)或“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http://etax.jsgs.gov.cn),在“新办企业综合申请套餐”应用模块办理新办企业相关涉税事项时,按照“5355”要求做好以下准备。
  (一)完成5个事项
  1.完成工商环节登记并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纸质(电子)营业执照;
  2.完成单位公章及发票专用章刻制;
  3.完成银行账户开立;
  4.熟悉电子税务局注册用户操作方法;
  5.完成本公告要求的涉税资料准备。
  (二)提交3项信息
  1.银行存款账户账号信息(账户性质、银行行别、开户银行、账号、币种、开户日期等);
  2.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领票人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等);
  3.总分机构类型及总分机构相关信息(总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邮编、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等)。
  (三)确认5个项目
  1.企业核算方式(是否独立核算);
  2.企业所处街道乡镇;
  3.适用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核算方式(低值易耗品摊销、折旧、成本核算方法等);
  4.是否登记一般纳税人;
  5.使用发票票种票量。
  (四)携带5种资料
  1.相关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2.加盖银行印章及纳税人印章的银税协议书;
  3.单位公章及发票专用章;
  4.资料领取面单号;
  5.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业务办理流程
  新办企业涉税业务办理,可以通过在线提交申请到办结取件“两步走”方式一次性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新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初始密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号后六位)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国税旗舰店”或“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在“新办企业综合申请套餐”应用模块中填写资料并提交申请。对资料完整的,国税部门将及时处理完毕,并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办理成功提醒。
  (二)办税服务厅一次取件
  新办企业自接收到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推送的“新办企业综合申请套餐”成功办理提醒信息起,相关人员携带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款所列资料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采集、领取税控设备、领取发票及相关文书等涉税事项。
  四、业务咨询渠道
  如需进一步了解“3550”涉税业务办理事宜,可通过如下渠道:
  1.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国税旗舰店”门户或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二维码专题”栏目,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相关操作手册;
  2.取阅工商部门、银行网点及办税服务厅纸质宣传材料;
  3.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特服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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