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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二[1994]2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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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政二[1994]2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二[1994]2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7-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2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29号
  全文有效
  1994-07-1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实行两档照顾性企业所得税率的企业具体通知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可按原已核定按季或按月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换算,换算后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附表执行。对照附表不在18%和27%税率的企业均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按规定税率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后四个月内按规定清缴,多退少补。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一)
  (年换算季) 单位:万元
档次

税率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18%
  0.75以下
  1.5以下
  2.25以下
  3以下
2

  27%
  2.5—0.75
  5.0—1.5
  7.5—2.25
  10.—3.

  注:第一均含本数;第二档2.5万—0.75万元中2.5万元含本数,以下同,即5 万元、7.5万元和10万元含本数。
  附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二)
  (年换算月) 单位:万元
  
  
  税率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1
  18%
  0.25以下
  0.5以下
  0.75以下
  1以下
  1.25以下
  1.50以下
  1.75以下
  2以下
  2.25以下
  2.50以下
  2.75以下
  3以下
  2
  27
  %
  0.83~0.25
  1.66~0.5
  2.49~0.75
  3.32~1.
  4.15~1.25
  4.98~1.5
  5.81~1.75
  
  6.64~2
  7.47~2.25
  8.3~2.5
  9.13~2.75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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