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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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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对原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和原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在合并前,仍按原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条款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
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6-5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公告 一、界定征管范围
(一)单位纳税人(含在外地注册的单位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高新区局管辖的纳税人除外)的相关税收由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受让方的相关税收由市局直属局征收。高新区局管辖的单位纳税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税收由高新区局负责征收。
(二)自然人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受让方相关税收由市局直属局一并征收。
一、界定征管范围
(一)单位纳税人(含在外地注册的单位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除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局)管辖的纳税人外,转让方的相关税收由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受让方的相关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咨询电话:0731-85183126)征收。高新区局管辖的单位纳税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税收由高新区局负责征收。
(二)自然人个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受让方相关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一并征收。
二、规范办税流程
单位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其涉税办理流程为:
(一)转让方凭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供应签报单》或《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签报单》和国税部门的增值税征缴减免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契税等相关税收,并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受让方凭《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涉税事项办结证明》到市局直属局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等受让方相关税收。
二、规范办税流程
单位纳税人转让坐落在市区的土地使用权,其涉税办理流程为:
(一)转让方凭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供应签报单》或《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签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契税等相关税收,并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受让方凭《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涉税事项办结证明》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等受让方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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