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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市监办字〔2018〕32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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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市监办字〔2018〕32号
文件名: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湘市监办字〔2018〕32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
湘市监办字〔2018〕32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
  湘市监办字〔2018〕32号
  全文有效
  2018.12.27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破解企业注销难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196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疏解群众涉企办事堵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8〕8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注销登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结清税事宜的市场主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省级税务部门即时将市场主体清税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湖南)。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该类型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业务系统自动提示“该企业未清税完毕,不能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该企业已清税完毕,可以继续办理注销登记”。系统提示已清税完毕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二、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但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的市场主体,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税务部门实行清税证明免办;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或者不选择进行简易注销的此类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已共享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直接提示“该企业不涉及清税事宜,可以继续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直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或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明。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加快完成对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的清理工作。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机关按《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持续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建立信息共享问题反馈、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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