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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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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湘财税[2014]62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财税[2014]62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4-12-1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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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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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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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 财税[2014]62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14]6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12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国税局: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路灯照明维护等支出。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39号)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时按规定标准一并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用户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供电企业不作应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用户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供电企业按照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国家电价开具发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仍按《湖南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4]12号)第七条规定,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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