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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4〕47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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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4〕478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4〕47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47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478号
  全文有效
  2004-10-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字轨号为豫国税(218),分类代码为141000421863,金额版位为无金额限制,联次为三联,使用范围为主管国税机关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代开发票》票样为总局规定的标准式样。
  二、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小额标准均为500元。
  三、《代开发票》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见附件2。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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