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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86]256号 关于“XXXX”期间随父母遣送、疏散到农村的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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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1: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1557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86]25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86]256号 关于“XXXX”期间随父母遣送、疏散到农村的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6-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XXXX”期间随父母遣送、疏散到农村的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津劳险[1986]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有关单位: 最近,汉沽区劳动局等有关单位来电、来函请示并要求解决“XXXX”期间随父母被遣送、疏散到农村的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的工龄计算遗留问题。根据天津市革命委员会津革发[1979]35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解决意见是: 一、凡“XXXX”期间随父母被遣送、疏散到农村的子女原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当地社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后,又上学、参军、招工的,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计算工龄(未年满16周岁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 二、为准确计算以上人员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主要根据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本人档案记载不清的,可由原遣送、疏散单位根据其父母档案记载的情况开据证明材料,按津劳险字[1985]292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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