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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教人[1988]47号 关于转发《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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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1700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教人[1988]4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教人[1988]47号 关于转发《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津教人[1988]47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88)教计字105号“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属市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卫生委员会津人[1988]15号文件规定提高10%工资标准或享受补贴工资范围的人员和企业办的中专、技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同类学校的人员,一九八七年十月以后离休、退休时仍享受上述待遇的,其提高工资标准或补贴工资部分均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 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此不符合的,以此文为准。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日  附: 〔88〕教计字105号 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薪[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我们意见,一九八七年十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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