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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甬人社发〔2018〕135号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阶段性下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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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编号: 甬人社发〔2018〕135号
文件名: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甬人社发〔2018〕135号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阶段性下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阶段性下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8〕135号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阶段性下浮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8〕135号
  全文有效
  2018.12.12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经信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经信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精神,我市自2019年起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2021年的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同时,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连续3年按照相当于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浮对象
   (一)本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对象为: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列入本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政策实施范围。
   (二)“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对象为:由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确认公布的,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
   二、下浮标准
   (一)2019年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标准为:相当于企业缴纳的应收月份为2018年12月份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在2019年1月下浮。2020年和2021年的下浮办法以此类推。
   (二)“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标准为:相当于企业缴纳的应收月份为每年6月份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在每年的7月份下浮。
   三、操作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参保属地原则做好费率下浮企业的确认工作,统一报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集中下浮操作。
   (二)集中下浮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企业参保职工个人仍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相关事项
   (一)在集中下浮月份发生应下浮而未下浮的,由企业在下浮之月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征求当地财政、税务、经信部门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在下月征缴额中予以抵扣。
   (二)集中下浮月份,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三)参保企业在集中下浮当月办理的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和清欠金额,不纳入下浮范围,仍按原标准征缴;下浮当月的应征数未及时到账的,以后清欠时按下浮月份已产生的欠费金额确定;今后办理社会保险费各类补缴、应缴未缴的处理以及稽核后的追缴,涉及下浮月份的,都不与下浮挂钩,即不纳入下浮范围。
   (四)因集中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造成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由社保基金历年结余予以弥补。
   (五)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文件进行政策调整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有关文件精神进行相应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及奉化区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经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此次下浮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情况,并及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每年2月10日前上报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实施情况,每年的8月10日前上报“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实施情况,以便市级各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各地政策实施情况。
   (二)各地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政策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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