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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4]92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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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38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4]9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4]92号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税发[20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审批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审批等两项审批。为加强后续管理, 保证征管质量与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认定机构管理方式,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的审核批准,统一由信息产业部进行,并由信息产业部按照规定开展对认定机构的监管、受理申诉等工作。信息产业部将批准执业的认定机构名单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名单转发各级税务机关。
  
  二、改变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纳税人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机构将认定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后发文批准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
  
  三、认定机构应按月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意见通报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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