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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14]21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饲料增值税免税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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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函[2014]211号
文件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函[2014]21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饲料增值税免税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饲料增值税免税备案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4]21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饲料增值税免税备案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14]211号
  全文有效
  2014-12-22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支持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减轻企业的负担,简化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经与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议后研究决定,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备案事项规范如下:
  一、取消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函〔2009〕34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已检测过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按饲料动物分类(即水产品类、猪类、鸭类和鸡类等)进行,每年每类随机抽检一种产品”的规定。
  二、对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和旧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按产品具体品种,取得我局确认的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并将相关资料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在当年度内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对已检测过的饲料产品的质量检测由饲料产品主管部门和相关检测部门按照其职能分工进行管理;相关检测部门应将质量检测中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产品及企业名单提交税务部门,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补税及相应处理;饲料生产企业质量检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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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14]211号  发表于 2021-1-2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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