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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财税[2014]3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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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2014]31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财税[2014]3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闽财税[2014]3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闽财税[2014]3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9月24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跨设区市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本级2014年1-8月(税款所属期)已征收入库的收入比照财政部办法,不再调库,由省财政根据省国税提供的预缴增值税收入情况在2014年年终结算时予以调整,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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