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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4]9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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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4]99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4]9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9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4]99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精神,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
  二、各地国家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借鉴加强货物运费抵扣税收管理工作成功做法,按照各自分工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务必按总局规定的时限要求,3月份申报期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决不允许出现相互推诿,甚至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各部门的分工仍按闽国税发[2003]270号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做好宣传和有关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做好宣传工作,省局编制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税收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见附件一),各级国家税务征收机关要将《通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并同时作为省国家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四、各主管国家税务局要结合日常管征,切实掌握所有有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名单和基本情况。对上述企业,各地要分批做好政策培训以及配套软件下发后的安装和使用培训工作。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各主管国家税务局还要认真对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主管县国家税务局名称、代码及开票人专章的规格要求以书面形式告之企业,开票人专章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刻制完毕后,于2月底前将印模以正式文件报备主管国家税务局。
  五、要严格执行政策,确保“两个办法”落实到位。
  (一)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各地自行印制、发放。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总局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附送抵扣清单和电子信息准予抵扣政策。纳税人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一律在3月份申报期补报,并同时报送新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各级主管国税征收局要对纳税人补报的资料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充实“一窗式管理”人员,做好数据的接收工作。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未按规定加盖国税函[2004]128号
  通知及附件2“开票人专章”或“开票人专章”内容不清楚的,一律暂不予抵扣并退回纳税人,发票所属电子数据信息亦暂不采集。
  附件:
  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略)
  缴款书增值税抵扣管理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通告(略)
  2、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情况表(略)
  3、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情况调查表(略)
  4、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情况表(略)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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