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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4]4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中转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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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1994]46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4]4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中转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中转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4]4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中转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4]46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1月2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不发厦门):
  最近,一些企业来信反映,对煤矿发运站的煤炭中转费收入取消减免税后,如何征税问题应予以明确。据了解,煤矿发运站属为本矿提供运输服务的二级核算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对煤矿发运站所取得的中转费收入应并入煤炭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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