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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5]3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批发、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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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1995]36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5]3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批发、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批发、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3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批发、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5]36号
  全文有效
  1995年3月17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最近,有关部门要求明确经营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如何征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4]004号文件规定,现明确如下:对批发、零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也按照农机产品,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予以免征增值税照顾。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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