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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398 购入经营用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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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经营用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
[案例]1300013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处“自用”并未区分用途,只要企业自用的无论是用于工业还是服务业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十二、游艇 因此,贵公司购入自用的汽车如果属于上述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范围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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