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代开的道路运输发票与实际不符可否抵扣?
[案例]13000058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规定: )《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 “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 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 “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 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 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所以,根据该文件规定,货运发票上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并且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与实际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