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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0580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到50万元的是否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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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9 11: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到50万元的是否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案例]130000580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即正式一般纳税人不会因为年销售额不达标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若企业注销前处置库存商品的方式符合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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