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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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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4190002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13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国税函〔1997〕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7年1月14日以国税发〔1996〕6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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