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税日期和领票流程有什么规定?
[案例]130002202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国函[1993]174号 ]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规定: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 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 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规定: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规定: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