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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财税[2015]14号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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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2015]14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财税[2015]14号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财税[2015]14号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闽财税[2015]1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14日
  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3]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加工产品和食用菌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名称及其核定扣除标准见《福建省农产品加工分类扣除标准(第三批)》(附件)。
  二、本通知执行日期与闽财税[2013]30号文件的执行日期相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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