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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新国税税办[2000]64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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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09140006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税办[2000]64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新国税税办[2000]64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税办[2000]6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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