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附件:
1.2017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自评清单.xlsx
2.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xls
3.××省××专项转移支付2017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