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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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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0: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发文日期: 2021-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20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自2021年1月21日零点起,陕西省内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自2021年1月21日起,作为购买方,您可能会取得来自全国各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该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1.取得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无需追回,购买方不必退还原电子专票)。若该电子专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同时,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若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信息表》通过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2.取得电子专票后,需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请登录“陕西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为:
  https://fpdk.shaanxi.chinatax.gov.cn/
  3.需要对电子专票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并通过该平台查阅电子专票信息。登录地址为: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4.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电子专票推行后,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我们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请您密切关注。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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