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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2]2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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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303/t285162.html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2]2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署税发[2002]2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
署税发[2002]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国家计委针对〈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出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2000]620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的问题,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调整,合并了原有交叉、重复的内容,并细化、完善了原〈目录〉中的部分条目,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目录〉统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02年1月1日以后报关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但在200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已按调整前〈目录〉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不能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二、对于调整后的〈目录〉中有多个(两个及以上)技术指标的商品,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技术指标优于〈目录〉中相应商品的限定技术规格,即可认定不属于〈目录〉内商品,可予办理免税手续,否则,应予照章征税。
三、各海关要对照调整后的〈目录〉认真审核,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四、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和署税[2000]6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适用的〈国内投资目录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本次调整的〈目录〉为准,执行时间适用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附件:1.〈国内投资目录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调整对照表(略)
2.〈国内投资目录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调整后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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