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9}0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本通知中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经研究决定: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公务用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待公务用车改革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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