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208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511|回复: 0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所发[1998]57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9402
2020-6-24 11: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地税所发[1998]57号
文件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所发[1998]57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57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5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晋发[1998]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劳动部门按照《关于公布1998年度山西省允许和限制使用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岗位)及征收“招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的通告》中规定的行业和工种,向使用外省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收取的“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劳动部门向使用外省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征收“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须开据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使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的具体标准为:省辖市(市、区)每人每月50元;各行署所在地每人每月月元至30元;其他县、市每人每月10至20元;对乡镇矿山企业井下使用的外省劳动力可减半征收。
  三、凡违反规定招用外省劳动力被劳动部门所处的罚款,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山西省劳动厅关于公布1998年度山西省允许和限制使用外省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岗位)及征收“招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的通告(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