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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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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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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jckss//200609/t28530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5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14号

状态: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简称“372号”)下发后,因其体制改革的问题,造成“372号”文件执行比较困难,要求对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经研究,考虑到石油、石化行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总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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