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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征发[1998]4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关于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有关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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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地税征发[1998]41号
文件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征发[1998]4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关于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有关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关于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有关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41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关于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有关票据纳入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1998]4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各地市分支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业专业发票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我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各种保费票据,统一纳入发票管理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所使用的各种保费票据,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各地(市)分支机构目前所使用的各项保费收据、凭证可延续使用到1999年3月31日,从1999年4月1日起使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业专业发票,原保费票据同时作废。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保险业专业发票包括文化娱乐场所火灾及第三者责任综合保险单、家用防盗门安全责任保险单、住宿旅客平安保险单、民用管道综合保险单、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财产保险单、液化气罐保险单、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专业发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微机版)等八种(票样附后)
  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保险业专业发票由各地(市)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税务机关集中印制。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微机版)使用无碳复写纸,其他七种专业发票使用发票专用防伪水印纸,并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保险业专业发票由各地市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月、存报告表。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保险业专业发票的管理,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附件:保险业专业发票票样八种:
  1.文化娱乐场所火灾及第三者责任综合保险单(略)
  2.家用防盗门安全责任保险单(略)
  3.住宿旅客平安保险单(略)
  4.民用管道综合保险单(略)
  5.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财产保险单(略)
  6.液化气罐保险单(略)
  7.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专业发票(略)
  8.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微机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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