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屠宰税分成款使用办法的请示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_
新地税四字[1994]008号
自治区财政厅:
截止八月底,全区除乌鲁木齐市外,15个地、州、市级地税局和96个(县)市级地税征收单位均已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转。由于原各级税务部门基础较差,与国税局分家中受分配比例的限制,所分得的财产、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远远不能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办公经费严重不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财政厅今年六月十三日以新财预字(1994)21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屠宰税分成款使用办法的请示征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可按入库数的10%和5%比例实行分成,在年中和年底分两次由各级财政拨款给同级地税部门。目前,全区各级地税部门急需补充经费,为了不影响工作,我们建议:
1、个人所得税和屠宰税分成款改一年两次拨付办法按季度核实入库税款数,按季度拨付分成款的办法,以利于各级地税局及时解决实际困难。
2、为了加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全区所得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的管理,解决区局经费严重不足的困难,我们拟将个人所得税分成款按各级入库税款数的2%集中到区局,8%留基层。
以上两点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级财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