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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6】001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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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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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60002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四字【1996】001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6】001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6】0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精神,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含单位集资分配给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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