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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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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12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四字[2000]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2000]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200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时间为2000年7月1日。
二、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与当地证券公司取得联系,并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同时,要求各证券公司及早做好代扣代缴税款的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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