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协税员制度》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5]0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协税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尽快建立协税护税网,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协税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协税员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在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学校、居民委员会、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中聘请或秘密发展的能够协助地方税务机关搞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作的遵纪守法公民。
第三条 按个人所得税协税员工作方式分为公开协税员和秘密协税员两种,并组成个人所得税公开协税网和秘密协税网:
(一)公开协税员:是指公开的个人所得税协税人员。由以下四种人员组成:
1.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
2个体工商户行业组长,个体协会成员;
3.城乡居民委员会成员;
4.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在地方税务机关的组织领导下,组成个人所得税公开协税网。
(二)秘密协税员:是指不公开的个人所得税协税 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1.收入较高企业(公司)财会人员;
2.承包、承租企业有关人员,
3.个体工商业户户主;
4.“三资企业”有关人员;
5.其他有关人员.
以上人员在地方税务机关的组织领导下,组成个人所得税秘密协税网.
第三章任务
第四条 公开的个人所得税协税员的任务是: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增强广大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自觉纳税习 惯。
(二)协助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 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配合和协助地方税务机关控制、查处个人所 得税偷税行为,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 额入库.
(四)加大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工具,表彰为个人所得税工作积极做出贡献的好人好事,揭露和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第五条 不公开的个人所得税协税员任务:
(一)及时准确地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偷税信息。
(二)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位协税员核定工作任务。
(三)暗中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偷逃税案件。
第四章 奖励
第六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将集中一部分资金设立“协税员:奖励基金。对在协税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协税员给予重奖。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可根据秘密协税人员工作量大小.定期发给一定额度的协税补贴,该补贴可在个人所得税分成款中列支.
第八条 凡署名举报的偷税案件,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补税额10%以下或罚款额30%以下的奖励。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公开协税员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个人所得税公开协税员必须经县(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聘用。分级管理:是指被聘用人员由各基层税务分局或 税务所编组管理,建立协税员管理档案,并指定每个 协税员的监督范围和工作重点。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秘密协税员实行集中管理体制。 集中管理体制:是指个人所得税秘密协税 县(市)地方税务局发展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方可聘用, 归主管个人所得税业务的局长或科长直接管理,并建 立绝密级秘密协税员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为了便于个人所得税协税员开展协税 护税工作,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协税员工作证”,并由各基层税务机关发放给各协税人 员。
第十二条 公开协税员如发现偷、逃税行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问题严重的,可向税务检查 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秘密协税员要定期单独向主管领导汇 报工作,提供线索.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广大协税员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协税人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要切实保护广大协税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秘密协税员和举报偷税案件人员实施严格的保密制度,对泄漏机密和打击报复者,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