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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 【2003】 7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石油企业改制后核心企业通过非核心企业向一线职工提供的伙食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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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60000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 【2003】 7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 【2003】 7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石油企业改制后核心企业通过非核心企业向一线职工提供的伙食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石油企业改制后核心企业通过非核心企业向一线职工提供的伙食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发 【2003】 7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98年石油企业改制时,原石油企业改制为核心企业和非核心企业,职工食堂的职能从一线企业之中被剥离出来,由改制后的非核心企业(如石油管理局的接待处、鑫塔公司等单位)承担,向一线企业提供就餐、卫生等服务。原来向一线公司(如钻井公司)职工发放的伙食补助费,改为由核心企业按照在外就餐职工人数和规定标准、办法向非核心企业(如石油管理局的接待处、鑫塔公司等单位)进行结算。具体办法是核心企业每月按职工就餐天数和所处区块标准向非核心企业拨付伙食费,职工就餐每天按规定标准支付。同时,核心企业按月向非核心企业支付劳务费。由于我区在计征石油企业个人所得税时已对其一线职工野外误餐补助予以了一定标准的扣除,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从  2003 1 1 起,对石油企业由核心企业向非核心企业拨付的伙食补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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