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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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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4/5/21/art_1053_12100.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第三条,本文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对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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