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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方式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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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9 12: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方式明确了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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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7JR7hzB1dgaEVibxVLTfsA  发表于 2020-5-9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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