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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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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9 11: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重庆税务
标题: 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四)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Q6sXGoBGE3xS5sJwGWMEAg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2-23
二维码: -
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费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中央和地方及时出台了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涵盖医疗救治服务、医疗物资供应、医疗创新研发、医疗援助捐赠、疫情防治人员、民生物资供应、企业复工复产、中小企业发展等各方面。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透彻理解、准确掌握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宣传辅导,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按税(费)种类别以即问即答形式编制了本操作问答,现陆续予以发布,供广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参照适用。

对此后新出台的税费政策措施,我们将适时补充、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操作问答(四)
(地方税费部分)

一、我公司是一家小型餐饮企业,此次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从1月下旬起关门未营业,目前资金很困难,是否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可以申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第六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二、我们是一家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此次承担了我县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隔离任务,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三、目前我们在渝东北管理经营一个农贸市场,按照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农贸市场暂时全部用于农产品零售,不再经营其他非农产品,便于居民购买日常生活物资,请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吗?


答:有相关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你公司的农贸市场用于经营农产品的部分均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四、我公司是主城区一家商品储备公司,并且在市级相关部门公布的储备企业名单上,此次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根据上级任务要求,我公司储备了大量米和食用油,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对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一是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我医院属于事业单位,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准备购置房屋来搭建发热门诊和隔离治疗场所,请问购置房屋有契税优惠吗?


答:有优惠。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医院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六、我公司准备通过政府向区人民医院捐赠一处房产用于成立分院,房屋过户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相关规定,房产所有人通过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赠与公益事业的,属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范围。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此外,无偿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七、我公司于去年成立,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较困难,请问能否享受一些普惠性质的税收减免?


答:可以享受。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八、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量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上级部署,我银行也加大了对这些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请问,对此是否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对此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九、我单位占用耕地修建医院,可以享受耕地占用税免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因此,你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占用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受疫情影响,我公司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否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可以。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0号)及《重庆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2020年1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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