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89
  • Tax100会员 27956
查看: 56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23 11: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17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3〕100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考虑到新华社承担的社会政治职能及其经济核算的特殊性,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所得税问题通告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所属42家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名单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