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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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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06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7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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