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2
  • Tax100会员 27970
查看: 33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23 11: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38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43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北京市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油气调控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不含成品油销售企业,详见附件1),从2006年度起,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2),继续执行合并纳税政策。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租入经营的加油站,凡由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统一核算的,其租赁经营所得由成品油销售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已预缴所得税的超缴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就地退还或者抵减其下一年度在当地应缴所得税。
各新增和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合并纳税新增企业名单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