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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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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21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119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1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以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铁集装箱公司所属哈尔滨、呼和浩特、郑州、济南、广州、柳州、昆明、乌鲁木齐分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入铁道部2005年度汇总纳税范围,在北京市一并缴纳。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部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2.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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