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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4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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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18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40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4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401号

吉林、湖南、山东、江苏、辽宁、天津、广西、黑龙江、上海、湖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吉林、四川、江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的申请》(大万股字〔2003〕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其所属的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公司)、大连万达集团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管理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19家企业提取8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分别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及其所属的房地产管理公司、商业管理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分别并入三个公司本部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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