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484
  • Tax100会员 28114
查看: 63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6-23 10: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43000000201912020001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9-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州个人出租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6%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6%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11月25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