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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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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0: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397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21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13号

山西、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西、云南、新疆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设和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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